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企业营运效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12〕18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内容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法人(含各类协会、学会、总会、工会)利用国有资产出资或入股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二)清理内容。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设立日期、出资单位、出资金额、股权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章程、投资合同(协议);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资产报酬率、银行贷款、营业收入、净利润、收益分配、职工人数、融资规模、对外担保规模、企业领导人员等情况。
(三)清理重点。出资单位的股权有否明晰;有否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收益有否按规定分配上缴;企业解散、关闭或者注销有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国有股权有否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变动;企业融资是否符合规定;对外担保是否规范;有否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企业整体对外租赁有否落实经营风险控制;出资或入股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章程、投资合同(协议)等基础资料有否齐全;企业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按照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三)整改落实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并监督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清理,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对照专项清理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准确、按时上报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同时,要按照财政(国资)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坚决杜绝专项清理工作“走过场”现象。对清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拒不整改和自查不认真,故意漏报、错报或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国资办)要形成专题材料,上报区委、区政府。
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专项清理表格填写说明;
2.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出资主体情况统计表(表一);
3.2014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二);
4.2014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
统计表(表三);
5.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情况统计表(表四);
6.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查自纠报告表(表五)。
附件1
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专项清理表格填写说明
表一: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出资主体情况统计表
1.如投资或参股设立的企业有多个出资单位,应分别列明出资单位及出资金额和所占股权比例。
2.对外投资出资基本情况表上报时应附:投资或参股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相应的投资合同(协议)等复印件资料。
3.实收资本为投资单位实际到达企业账务的资本金。
表二、2014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1.此表中的数据,按2014年12月底财务报表数据填列。如2014年企业财务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报告的,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即可;如未进行财务审计的,则需附2014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
2.在编职工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进行统计。
3.分配给事业单位利润:是指企业2014年当年投资收益实际分配金额。
表三、2014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统计表
1.融资总额等于企业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借款,不包含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借款。
2.融资净额等于融资总额减去承兑、质押保证金后的金额。
3.敞口担保金额是指不追加其他任何形式担保的担保金额。
4.追加担保金额是指在有其他形式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的担保金额。
5.担保比率=(敞口担保金额+追加担保金额)/公司净资产。
6.该表所指的担保仅限于保证担保。
表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情况统计表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务是指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支部)书记、纪委书记、党务副职等职务,只参股不控股企业只需填写参股单位人员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即可。
2.兼职人员工作单位是指兼职人员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
3.如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考核的,请附年薪考核办法。
4.有否兼职、有否实行年薪考核在相应栏目中填是或否。
表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查自纠报告表
此表对照文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重点进行自查自纠。
上述书面相关表格于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5]167号附件专项清理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