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区委〔2014〕13号)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为缓解财政支付压力,由绍兴市上虞新农村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解决建设资金,项目运作以公司为投资建设运营平台,按照“借、用、还”一体化的操作模式,实行“农办牵头、公司运作、乡镇(街道)实施”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农办为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日常监管。
第五条 区国资办协助公司解决融资问题,帮助建立健全公司运作程序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所辖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验收。
第七条 公司以业主的名义参与项目运作,负责对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不参与具体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八条 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公司只承担应由区级财政保障的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超过部分工程费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解决,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入公司后统一支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公司结算单、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在账务上做列支处理。
为便于项目资金流转,公司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结算。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招投标工作可由公司实施、公司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签订公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货方、施工方等三方协议。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相关项目支出的审核、梳理、上报,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只对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书面申请和审核把关的原始支付凭证、相关支付依据以及由供货方、施工方等收款方开具给公司(付款人)的合法票据,经审批后公司拨付给供货方、施工方等单位。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公司的相关支付资料及复印件登记完整的项目备查台账。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在此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基础上,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签订公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施工方、供货方等三方补充协议,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公司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的原始凭证等复印件在账务上做列收列支处理,对其余部分工程款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运转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由区国资办出资。
第十三条 区级捐款收入、专项资金和上级补助等由区财政拨付给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对公司成立之前,财政代为支付各项项目费用,经审计确认后,直接转作项目资本金,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列入区财政偿债贴息范围,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虞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5]168号附件申请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