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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污水入网企业按用水量核定污水量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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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污水入网企业按用水量核定污水量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0

 

上虞区污水入网企业按用水量核定污水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施“五水共治”,扎实推进工业企业截污纳管,改善生态水环境,减少企业用水量与污水纳管量(简称纳管量)差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控制企业的纳管量,防止企业的各种偷漏排行为,促使其规范纳管排污,切实改善我区的水生态环境。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行业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入网工业企业。

第四条  行业主要分为十五类:印染类企业、染料行业类企业(染料企业分为活性染料类和分散染料、酸性染料类)、染料中间体类企业、颜料类企业、医药类企业、医药中间体类企业、农药类企业、农药中间体类企业、其他有机类企业、涉重金属类企业(含电镀、钴镍、湿法冶炼)、表面处理类企业(含伞业喷塑、金属表面处理、铝氧化、酸[清]洗)、食品类企业、印染助剂类企业、屠宰类企业、特殊行业(排污量较大(日排放量50吨[含]以上)的蓄电池、日用化工、无机化工等企业)。

第三章 用水量范围

第五条  用水量包括企业自来水、企业自取水源水量的总和。

对入网企业区域范围内,以其他户名登记的自来水、自取水也属用水量范围。

第六条  凡企业使用自取水源的需区水利局审批以外,还需到区水务集团备案。

第四章 原则及比率确定

第七条  按用水量核定工业污水量的原则:

(一)结合行业类别、工艺、设备、流程等因素,根据环评报告书核定的废水量与用水量的比率为重要依据。

(二)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以纳管量与用水量的比率为事实依据。

(三)重污染行业不低于65%基数值的核定原则。

(四)按行业类别核定比率标准,具体划分十五类。

1.印染行业类,印染企业分为集中供热和有自备蒸汽锅炉,集中供热的定为90%,有自备蒸汽锅炉的定为85%

2.染料行业类,染料企业分为活性染料和分散染料、酸性染料。活性染料定为80%,分散酸性染料定为91%。对单一染料后加工企业,按实际纳管量计量。

3.染料中间体类定为92%

  4.颜料类定为97%

  5.医药类定为85%

  6.医药中间体类定为90%

  7.农药类定为80%

  8.农药中间体类定为90%。农药中间体参照医药中间体。

  9.涉重金属类定为85%

  10.表面处理类定为80%

  11.其他有机类定为75%

  12.食品类定为80%

  13.屠宰类定为80%

14.印染助剂类定为65%

15.特殊行业:排污量较大(日污水排放量50吨[含]以上)的蓄电池、日用化工、无机化工等企业,按各企业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中污水排放量与新鲜用水量比例确定为各企业的比率系数。自耗水量较高的热电、酿酒、固废处理等企业,在企业提供完整的水量自耗依据和数量基础上,按实际纳管量计量。

第八条  对涉及多行业的入网企业,以环保部门批准的各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中污水排放量与新鲜用水量比例的加权平均来核算确定多行业入网企业的比率系数。

第九条  对日污水排放量在50吨以下且尚未划定行业类别的企业,按实际纳管量计量。

第十条  按用水量核定污水量的核定办法。以企业用水量为基准,乘以行业比率标准。即对完全用自来水的企业按城市售水量的一定比例核定污水量;对自来水、自取水并用的企业按城市售水量与自取水之和的一定比率核定污水量。

第十一条  凡企业污水排放量大于核定的污水量值但不超过1%(含1%)按核定量收费,否则按实际纳管量收费。

对涉及多行业的企业,当出现年度实际纳管量与新鲜用水量的比率小于核定比率系数八个百分点情形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由水务集团会同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重新核算确定企业的比率系数。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对入网企业的行业划分,由区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已入网企业的行业类别,由环保部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企业自取水源的取水口需按要求设立流量计监控管理房,相关建设工作由区水务集团负责业务指导,区水利局配合。

第十四条  区水务集团按照各入网企业行业分类,根据本办法比率系数及相关核算方法,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开始执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上虞市工业企业按用水量核定工业污水量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13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行业的比率标准,根据行业整体新生产工艺应用情况、废水处理技术的提高情况及实际排污情况,由区水务集团会同区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和区水务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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