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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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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于2015年10月10日启动,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60元提高到92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由260元提高到28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由600元提高到64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2015年的构成比例确定,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农业户籍参保人分别为156.4元、119.6元、82.8元,补助非农户籍参保人分别为76.3元、61.7元、46元。

本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92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区级财政补助640元。
  (二)持有《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上虞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部分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50%。

(三)社保经办机构按人均20元标准从当年筹措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计提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在2015年12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区教体局要做好本区户籍学生(儿童)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非本区户籍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并督促乡镇街道按时完成任务;区财政局要确保区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督促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号存缴,农商银行要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参保人员存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按时足额扣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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