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防范企业融资风险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的意见》(区委〔2015〕8号)精神,现就建立政银企会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为有效防控困难企业担保链风险传导蔓延,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对接、会商协调,构筑新型政银企关系,建立以“一稳贷、二清算、三追偿”为核心的担保链风险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区域性风险,确保金融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上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会商范围
纳入政银企会商的企业重点是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三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且担保关系复杂、担保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可能引发重大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应召开政银企会商联席会议:
(一)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因投资过快等导致现金流紧张,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
(二)因担保链关系可能受到较大影响的优质担保企业。
(三)企业关停倒闭或业主突然失踪,可能引发职工欠薪、客户讨债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商程序
(一)申请。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与企业和银行进行充分对接,了解掌握债权债务和担保状况,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定。政银企会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综合情况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召集人审定。
(三)会商。由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提交事项逐一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执行。对政银企会商确定的事项,各方要按照会商确定的统一意见抓好落实。
四、会商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依法开展企业解困,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实施解困工作方案,做到客观、公平、正义。
(二)市场运作。以市场化机制推进解困,妥善处理银行、企业和担保单位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处置。按照“有保有压”的思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落实差别化帮扶处置措施。
(四)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属地负责、部门协调、银行帮扶、企业主体等“四位一体”责任。
五、会商内容
围绕建立“一稳贷、二清算、三追偿”机制,落实“有保有压”的分类处置措施,重点会商以下内容:
(一)确定分类解困方向
1.坚持“有保有压”思路。依据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和风险程度,确定企业“保、帮、破”的解困方向。对有发展潜力、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采用“保”的方式,通过增加流动性或采取资产重组方式,尽力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对行业前景较好、地方贡献较大、经营能力尚可的困难企业,通过稳定担保链、瘦身强体和债务剥离等“帮”的方式,尽可能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对主业前景不良、严重资不抵债和低效落后淘汰产能的出险企业,采用“破”的方式,依法采取执行分配或破产清算等方式予以淘汰处置。
2.尊重市场主体选择。由困难企业申请、债权银行商定、属地政府研究,并综合各方意见,确定企业解困方向。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继续进行会商,征集多方意见,提出方案和措施,必要时提交相关会议研究。
(二)协商化解担保风险
1.构筑担保链风险“防火墙”。建立担保圈内企业相关担保信息监测查询平台,密切关注企业欠息等情况,快速进行沟通协商。理清企业担保关系链条,对担保圈内企业逐一梳理分析,按照“切割处理、降低风险、因圈施策、优存劣汰”原则,实施“病灶”切除,在各方可承受范围内主动处置,有效隔离风险传导。
2.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区内银行带头、区外银行联动,由贷款最多的区内银行牵头,协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尽力支持优质担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坚持以“时间换空间”,先主体、后担保,债权银行首先追诉贷款企业责任,先处置贷款企业资产及其主要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企业分别代偿。不在第一时间向担保企业起诉保全和平移贷款。银行起诉保全和平移贷款前要与企业充分协商一致,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沟通。在财产保全时,应以诉讼金额为限,优先保全主债务人财产、抵押物以及已停产停业担保企业财产。
3.保持存量信贷稳定。债权银行不简单以牵涉担保圈为由提高担保企业授信标准,不得随意压缩担保企业授信额度,不得附加不合理转贷要求,特别是对抵押贷款转贷,原则上按原抵押评估值和抵押值执行,不得增加超出风险代偿需要的抵押担保,不随意压贷、不闻风抽贷、不跟风起诉。
4.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健全融资性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跟进,逐步替代企业担保链,加大对风险代偿支持。动态评估土地抵押价格。推进股权、品牌和专利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二次抵押”。拓宽企业排污权质押贷款,取消排污权质押额度为排污权评估价值的比例上限规定,探索排污权余量质押和第三方企业质押。
(三)协调不良资产处置
1.实施分类处置方式。对有市场有前景的涉困企业,采取司法集中管辖、“企业瘦身”、加大核销、兼并重组等手段,简化工商、土地变更等程序,加大帮扶力度。对产能过剩、无救助价值和关闭停产的企业,由属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中介公司进行审计;衔接法院,快速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常态化、简易化。
2.快速推进资产处置。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抵押物(房产、土地等有形资产)的非司法快速处置通道,对有意向代为偿还的第三方,通过共同协商代为偿还,并直接转让相关抵押物。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积极寻找托盘企业,通过“出售式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建立银行、法院、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司法拍卖资产中涉及欠税等协商在拍卖款中依法列支;对通过司法拍得的标的物,原则上按照原权证内容直接过户;对有排污权证的企业资产司法拍卖,应依法协调建立排污权证转让和拍卖机制。对流拍后的银行抵贷资产,银行应积极招商招租,属地政府配合。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打包处置。探索不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探索开展信托机制处理抵债资产。
3.加快银行不良资产核销。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不良资产核销政策,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呆账损失及时确认核销。
(四)商定社会稳定措施
1.及早快速处置企业纠纷。探索建立工资支付应急基金,属地政府和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置企业职工欠薪、信访等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企业涉及民间债务纠纷,属地政府和金融、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置,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保障区域金融安全。
2.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企业要积极组织自救,主动配合解困。自觉提供一切真实情况,如实申报法人及家庭财产,承诺不转让股权、不转移资产、不逃废债务。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行为约束,强化监督、形成震慑。
3.防范和打击企业逃废债。对股权变更、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企业和登记部门应与债权银行和担保企业衔接并取得认可。对具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虚假租赁”等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列入法院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公安部门对相关企业的法人、高管等的护照统一收管,限制出境,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研究企业帮扶政策
1.银行积极担当让利。引导银行采取利率优惠、利息减免、付息时间放宽、灵活办理转贷、分期代偿等措施推动企业解困。对企业前景好、生产经营正常,只是暂时性流动资金紧张的,各债权银行应稳定贷款,争取增加信贷,保障企业足够的现金流。鼓励债权银行同意担保企业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免息或减息代偿担保金额,探索按比例代偿机制。对担保企业平移债务的,债权银行应积极转为信用贷款,并免除代偿部分的逾期利息和罚息,相应增加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且其原有融资额度、还贷能力评级不受影响。
2.政府加大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企业重组、贷款平移、担保扶持等系列解困政策。引导企业利用互助基金等进行转贷,缓解企业转贷难问题。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加大对参与解困银行支持力度,出台考核奖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施土地腾退,推动二次开发。依法简化担保企业贷款平移后的税前报损方式,根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的审计报告,凭属地政府出具包括担保金额、贷款平移、被担保企业有无资产可执行等内容的调查报告,解困办出具对调查报告、贷款平移损失、不宜法律诉讼等说明,担保企业可办理报损手续,享受范围为2013年来确定的解困企业的担保企业。
对以上未尽事宜,分别视情进行会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银企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府办、经信局(解困办)、服务业发展局、建管局、法院、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地税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建设局、市规划局上虞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金融办、市国土局上虞区分局、国税局、人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政银企会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经信局(解困办),负责日常工作,由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本行业企业的政银企会商工作。
(二)强化信息沟通
各相关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两区”管委会、银行、企业之间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通过政银企沟通平台和定期对接机制主动沟通、及时通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股权、经营、财务、融资、投资等信息,方便政银企会商联席会议进行协商研判。
(三)严格督查实施
各有关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两区”管委会、银行和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协调意见,统一行动,确保协调事项按照会议要求和纪要意见执行到位。区府办督查科定期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两区”管委会的解困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执行不力的相应扣分;把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纳入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考核内容,对不良率下降、会商决议执行到位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对企业存在瞒报、漏报、不予实施协调意见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肃工作纪律
对涉及商业机密、企业隐私及负面情况,与会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注意保密,不得擅自外泄。对一些会商研究的重大事项要统一对外口径,不得随意主观散布,因此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