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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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2015]7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关于定期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委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卫发〔2013〕220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卫发71号[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