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关于立即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燃气企业: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就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品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滨海“8·12”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安委明电〔2015〕4号)及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区委办[2015]9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燃气行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立即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我区燃气行业特点,坚持安全生产问题导向,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进一步加大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具体举措,着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区域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燃气行业安全事故,有效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重点内容

以预防燃气爆炸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健全,重点检查输气管道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瓶装液化石油汽企业在运输、储气、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情况,严格检查维修动火作业的审批,严厉打击破坏损害输气管道、破坏燃气设施和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行为,突出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现象的排查治理,特别是要重点检查液化气储罐区安全隐患(具体要求见件件1)。

三、方法步骤

按照企业自查、督查整改、整治提升等三个步骤开展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8月20日)

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前阶段“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行动工作成果,并按照本文件要求,自觉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

(二)督查整改阶段(8月18日至9月10日)

在企业排查摸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建设局聘请专家检查等方式,对燃气行业进行全方位专项大检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同时,督促隐患单位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三)持续整治阶段(9月11日至12月15日)

一是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在企业自查整改及督查整治基础上,始终保持“打非治违”及隐患排查治理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资料,对相关问题隐患实施跟踪督办,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二是进一步严格安全执法,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规违章及非法违法运输、经营、储存等行为,为全区安全生产及经济社会形势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抓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守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动员部署,认真研究行动方案,做到目标任务清晰、人员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到位,彻底排查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有效推进本次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严格整治措施,创新管理方法。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同时,要大力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隐患排查信息化建设;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齐应急器材,积极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燃气行业的风险认知和自救能力,努力形成企业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信息沟通,深化分析总结。各单位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于8月20日上午下班前将汇总表及专项行动小结上报至建设局建设和公用事业科谢银权处。(联系电话:82214155)

 

附件:1.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治理内容

2.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治理内容

 

一、行动范围

所有储油罐区、储气罐区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罐区。重点检查和治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罐区,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罐区的安全隐患。

二、重点内容

(一)罐区整体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中要求的重点排查整治的内容。

2.罐区日常管理。重点治理未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的;储罐脱水、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脱岗;未经倒空置换、处理合格、系统隔离,在储罐本体及附件进行动火作业的;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进入储罐内作业的;储罐进行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的;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添加强氧化、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物质的;

3.未采取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的;应急物资储备未到位的;

4.未经工艺变更许可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的;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未采用压力罐储存的;事故后未对设计进行复核,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5.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不到位的;防火堤、防火隔堤、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未按要求设置和运行的;

6.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未按要求设置和运行的;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未按要求设置和运行的;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未按要求设置和运行的;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储罐未按要求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未按要求配置和运行的;

7.现场电气设备防爆措施未落实,未配备应急电源的;

8.避雷、防静电设施未按要求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的;

9.原油储罐浮顶罐一、二次密封间可燃气体超标的;

10.相邻罐区为采取防止事故相互影响措施的。

(二)特种设备重点内容

1.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

2.未按规定设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

3.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操作岗位责任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的;

4. 未按规定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特别是物料倒排工艺规程)的;

5.未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的,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制造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使用登记证,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及更换记录。安全阀下方截止阀铅封检查记录等;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没有培训记录的;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铭牌、标志缺失,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标示使用证号缺失;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存在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9.超压泄放未按规定引入高空排放或火炬系统;安全阀和排放口设置截止阀不符合要求的;截止阀未处于全开位置、未铅封的;爆破片装置未按照规定定期更换;接地装置失效;压力表不在校验有效期内。

(三)罐区消防重点内容

1.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未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职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情况的;

2.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组织整改,并加强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的;

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未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上岗、转岗前培训的;

4.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电话和户外手动报警设施,未保持完整好用的;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配置类型和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房未设置有独立的备用电源,断电情况下不能迅速启动的;罐区未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扑救最大储罐所需的冷却和灭火用水需要的;地上立式储罐未设置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

5.未依据《消防法》成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未按标准配备专职消防队员,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职责的;大中型企业未配备大功率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高喷消防车等灭火车辆,以及移动炮等大流量、远射程的灭火装备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不完整好用的;

6.未针对罐区重点部位、区域或场所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的;未结合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演练内容记录不完整、规范的;罐区未设环行消防车道,相邻罐组防火堤外之间未留有消防通道的;专职消防队伍未定期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灭火实战演练的;专职消防队伍未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手段,未配备对讲机等器材,不能与公安消防机构互联互通的;现场对专职消防队进行出警拉动,不符合出警要求的;不具备紧急断电情况下切断油料、输气管道供给的关阀措施的;未储备有满足扑救最大单体油气罐火灾需要的泡沫灭火剂的。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2015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单位

隐患情况

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

整改期限

整改完成情况

 

 

 

 

 

 

 

 

 

 

 

 

 

 

 

 

 

 

 

 

 

 

 

 

 

 

 

 

 

 

 

 

 

 

 

 

 

 

 

 

 

 

备注

发现隐患问题      处,已整改完成     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605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