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并结合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我们制定了《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考评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绍兴市上虞区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已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含储配站及相应供应点)。
二、考评原则
(一)全面性。注重从全方位、多层面来综合评价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真实性。以规定的不良行为考评项目为标准,以群众投诉和实际检查确认的事实为依据,公开量化考评,确保考评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公正性。体现奖优罚劣,对存在问题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考评“不合格”又整改不力的,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三、考评机构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做好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良行为的考评。
四、考评方式
采用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检查、日常工作反馈、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形式,对照标准逐项打分。
(一)日常考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2个月对考评对象进行部门抽查考评,每半年邀请有关部门对考评对象进行部门联合考评。部门抽查考评和部门联合考评总分累计,作为日常考评依据(占综合评分40%)。
(二)年终考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年底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分(占综合评分60%)。
五、考评标准
详见《瓶装燃气企业(储配站)不良行为考评标准》。
六、考评结果
(一)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日常考评结果定期反馈,以便经营企业及时整改。
(三)综合评分结果一年低于80分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两年累计低于160分的,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停止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如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立即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绍兴市上虞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考评标准
被考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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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不良行为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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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 度 管 理 35分 |
1.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按按规定配备,未提供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
5 |
发现一处扣5分;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加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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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运行、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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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年未按规定数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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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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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未定期开展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未对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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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制定应急预案(综合预案和现场预案),未定期演练,应急人员、设备设施配置不齐全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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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规定开展内部教育培训,未开展燃气安全用气宣传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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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 全 管 理 35分 |
1.储罐、阀门、管道、压缩机、烃泵等燃气设备设施保养不善,存在泄漏;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未定期检验。 |
5 |
发现一处扣5分;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加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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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表、液位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计量设施等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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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通道不畅通,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且保养良好;喷淋设施、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工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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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设置犬防,未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对进出站车辆、人员管理不到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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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设置24小时值班制度,未实行领导带班制,夜间值班至少有2名单位正式员工在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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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钢瓶装卸、运输不符合气瓶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要求或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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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检验检测或安全运行标准台账不齐全、记录不规范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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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项目 |
不良行为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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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服 务 管 理 30分 |
1.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
一票否决 |
发现一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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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未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管理。 |
5 |
发现一处扣5分;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加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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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瓶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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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液化气充装量不符合要求。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未先抽残再充装。充装超期、报废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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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瓶充装后,未按规定用塑封套封口,标明充装单位和联系电话;没有建立销售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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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在营业窗口显著部位张贴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未设置公平秤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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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接到群众投诉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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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评单位签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