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审管〔2015〕8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区审管办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便民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监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绍兴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管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动态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对全区各类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过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对部门单位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实时监察、预警纠错、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
第八条 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部门、进驻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探索创新审批方式、建立联审联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负责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维护应用、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是实施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规范部门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便民服务中心,组织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规范多部门、多层级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工作,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权力清单梳理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纳入《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绍兴市上虞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目录》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二)行政审批内容;
(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
(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
(七)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八)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延长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规、违法收费和审验。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因法定事由,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可以依照职责,依法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变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未经批准和公告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因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项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