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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审管〔2015〕8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区审管办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便民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监督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绍兴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管理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动态化、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对全区各类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过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对部门单位应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实时监察、预警纠错、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

  第八条  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部门、进驻事项的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探索创新审批方式、建立联审联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负责便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网络运行系统维护应用、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是实施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规范部门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便民服务中心,组织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规范多部门、多层级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工作,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权力清单梳理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纳入《绍兴市上虞区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绍兴市上虞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统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目录》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二)行政审批内容;

  (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

  (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

  (七)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八)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延长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规、违法收费和审验。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因法定事由,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可以依照职责,依法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变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未经批准和公告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  《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因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项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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