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审管〔2015〕4号
绍兴市审管办:
根据《绍兴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确定审批“互为前置、政策掐架、擅设门槛”专项整治内容的通知》(绍市审管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上虞区着力针对涉区整治内容,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商讨解决方案,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本区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问题8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重点领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综合验收)将环保作为前置条件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存在矛盾。
存在矛盾起因: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综合验收)将环保作为前置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6日)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主席令第九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问题关键: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相互牵制。
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综合验收)时,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还不具备条件(需要试生产3个月才能组织验收),存在着时间差。
如果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待项目试生产3个月环保验收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件8中再出具环保意见并盖章(或环保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势必造成企业后续办理权证的等待时间过长,这不符合审批提速、方便企业办事要求。
解决方案:
为满足既依法办事又方便企业的要求,建议兼顾双方采取折中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综合验收)落脚点是厂房(建筑物);建议环保部门提前介入建设项目厂房建设工程集中验收,重点确认厂房(建筑物)建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符合即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件8中出具环保意见并盖章(或环保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环保部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针对整体项目,则按照本部门规章要求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