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根据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的通知》(浙粮区〔2015〕8 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修编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编原则
1.适度调整。按照“建设任务不变、大稳定小调整,质量优先、优进劣出”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交通水利设施建设等规划,对全区已建未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区块进行适度调整。全区优化调整后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得少于省已下达的21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建设任务。
2.多规融合。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区域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水利等规划相衔接,调整后要确保落地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农田区域。同时,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等区域相融合。
3.集中连片。按照“统筹规划、适度集聚,区划完整、设施完善”的要求,推进小规模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连片,优化完善粮食生产服务等基础设施。
4.区域调整。区政府决定对原规划在海涂范围内的未建功能区,调整到各乡镇,调整总面积39821亩,相应增加有关乡镇建设任务,具体任务根据各乡镇基本农田空间另行下达。
二、优化区域
(一)下列耕地必须划出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区域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被划定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的区块;
2.已规划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田块;
3.耕地地力等级较低的田块特别是地力等级为三等的田块;
4.土壤重度污染的田块。
(二)划出后的缺口部分应当由下列耕地划入
1.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内的一等农田;
2.平原100 亩以上、山区50 亩以上的无污染连片水田。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保障。此次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修编,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生产安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确保按要求完成修编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成员包括农林渔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财政、围垦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修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渔牧局,具体负责修编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各自的规划资料和电子图件。同时,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乡镇(街道)、重点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认可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资金保障。调整后的新建功能区建设资金仍按虞政办发〔2012〕101号文件执行。为减轻调入乡镇、村的工作压力,凡调入的新建功能区,由区财政承担建设前期测量、设计、工程监理、面花补偿等政策费用,同时对按时完成功能区建设任务的乡镇进行以奖代补,建设前期资金和以奖代补300元/亩,由乡镇包干使用。为顺利做好规划修编工作,区财政安排3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规划修编,具体由农林渔牧局采用单一采购方式,委托省级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上述功能区建设区块如与国土部门近年已实施或已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块相重叠的部分,可不再重复投资建设,经认定后给予100元/亩以奖代补。对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内地乡镇功能区,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面积调整及资金投入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自行解决。
3.按时完成修编。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修编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做到领导、人员、责任和措施到位。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在
4.严格监管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并经确认后,将开展上图入库、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更新完善、编制保护图表册等工作,并以区政府名义上报省农业厅。功能区必须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全面落实保护责任和管护措施,严禁挖塘养鱼、种植多年生作物。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等规定外,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调整和征占用。
附件:区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区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陶关锋
副组长:包朝阳
成 员:闻桂珍 农林渔牧局
金山中 发改局
杜永刚 国土分局
茅国清 财政局
陈拥军 建设局
王培勇 规划分局
葛苗钦 交通运输局
罗国来 水利局
金 郁 环保局
徐道灿 围垦局
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闻桂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农林渔牧局俞铭灿、国土分局戴松健等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抽调农林渔牧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发改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围垦局等下属职能科室业务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