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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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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6〕2号

为不断改善我区城区空气质量,有效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 年)>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城区烟花爆竹禁放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零时起,城区范围内东至百官中学、龙山,南至城南中学、舜耕大道,西至上虞中学、上虞外国语学校、高铁新城,北至杭甬高铁(自杭甬高铁东始→迎宾大道→王充路→杭甬铁路→新河路[包括凤鸣山庄、九浸畈社区、上虞宾馆]→总干渠龙山遂道→百岭路[包括江南一品、福利中心、绿城玫瑰园]→舜耕大道→龙山遂道→百丰公路→多世路[博学路]→东南路→舜耕大道→东山路→通江西路→博文路→人民西路→兴业路→复兴路→虞舜大道→江东北路→曙兴路→杭甬高铁→迎宾大道)内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具体区域详见附图)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及高铁新城管委会要切实抓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及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禁放区内各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对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四、在禁放区内,安监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公安部门不再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不再发放途经禁放区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严查非法占道零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及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高铁新城管委会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为:110。

七、禁放区外,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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