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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关于卫生计生系统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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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计党〔2015〕40号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虞市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2013101)、《关于印发<上虞区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和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分类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虞区组通〔201461号)、《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中层干部配备管理的意见》(虞区组通〔201463)等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局管干部范围

1.局机关中层正副职、直属非医疗单位(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信息中心、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计划生育协会秘书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正副职。

2.人民医院副职、其他区级医疗单位(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病防治院)正副职。

3.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正副职。

、选拔任用资格条件

选拔任用局管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同时,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局机关中层、直属非医疗单位(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信息中心、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计划生育协会秘书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正副职

1.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达到男53周岁、女50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机关中层正副职、直属非医疗单位正副职职务。提拔担任机关中层正副职、直属非医疗单位正副职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的任职年限,应能任满三年以上。

3.提任机关中层副职、直属非医疗单位副职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有内设科室的直属单位,应任内设科室中层正职满一年);提任机关中层正职、直属非医疗单位正职的,应任机关中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副职满一年。

(二)人民医院副职、其他区级医疗单位正副职(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病防治院)

1.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分管医疗业务工作的副职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技职称

2.年龄达到男53周岁、女50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正副职;提拔担任正副职的按照上述规定的任职年限,应能任满三年以上。

.确因工需要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病防治院正职任职年龄可延迟到男55周岁52周岁。

.提任副职的,应任医疗卫生单位中层正职满一年;提任正职的,应任机关中层、医疗卫生单位副职满一年。

  .区级医疗单位提拔担任正副职的,原则上不再兼任本单位中层职务。

(三)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正副职

1.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助级及以上卫技职称

2.年龄达到男53周岁、女50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正副职;提拔担任正副职的按照上述规定的任职年限,应能任满三年以上。

3.提任副职的,应任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层正职满一年;提任正职的,应任机关中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副职满一年

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身体健康;尚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提拔;其工龄、年龄、任职年限等计算时间均截止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公布之日。

三、选拔方式和程序

(一)制定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拟选拔调整职位、任职条件和选拔范围、选拔方式及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内容。局管干部选拔工作方案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实施前在机关或调整单位公布

(二)职数审核。选拔调整局管干部应当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工作方案制定后填写《中层干部职数审核表》,报送编委办审核。

(三)方案预审。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包括平职交流)的,应在干部选拔调整启动前将工作方案(附《中层干部职数审核表》)报委组织部预审,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选拔任用方式。选拔任用局管干部可通过竞争上岗直接选拔的方式进行。

1.竞争上岗的程序

1)公布方案。通过一定形式公布竞争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选拔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

2)报名和资格审查由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对象个人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组织推荐报名。报名结束后由局党委负责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人选在一定范围公布。竞争职位报名人数只有1或没有的,取消竞争职位

3笔试、面试(竞职演讲)。竞争上岗一般应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由卫生计生局党委组织实施,区纪委派驻局纪检负责监督。对竞争职位和参与人数较少的,可直接进行面试(竞职演讲)。面试(竞职演讲)评委不少于7人,由评委对面试(竞职演讲)者进行量化打分。笔试、面试分一般占总分的20%30%,如直接进行面试,面试以50%计分。

4)民主测评。提任机关中层干部的,在全体机关在职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中进行民主测评;提任下属单位正副的,一般在所在单位职工或中层以上干部和职代会代表中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分一般占总分的50%

5)确定考察对象。局党委根据竞争上岗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果排名靠前的竞争者得分相近,可确定多个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确定为局管干部考察对象前,应征求区纪委派驻局纪检意见,纪不同意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6)考察。考察时在考察对象近年工作过的单位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涉及信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形成专题材料。

7)讨论决定。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在局党委班子成员中充分酝酿。双重管理的局管干部的任免,局党委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由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领导介绍考察情况和人事调整建议方案,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主要领导末位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8)公示任职。讨论决定后拟提任对象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情况反映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办理任职手续。

2.直接选拔程序

1)公布方案。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卫生计生局党委组织。民主推荐应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会议投票参加推荐范围:提任机关中层干部的,在全体机关在职干部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中进行;提任下属单位正副的,一般在所在单位职工或中层以上干部和职代会代表中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一般应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扩大到中层副职以上或全体人员)。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确定考察对象。局党委在确定考察对象时综合考虑人选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一般在票数相对集中的人员中经集体研究确定;民主推荐得票不集中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确定考察对象前,征求区纪委派驻局纪检组意见,纪检组不同意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4)考察。考察时在考察对象近年工作过的单位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涉及信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形成专题材料。

5)讨论决定。(同竞争上岗)。

6)公示任职。(同竞争上岗)。

四、选任配套制度

1.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局党委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经考核胜任现职的,不再重新发文公布,由局党委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进行谈话,反馈测评结果,提出希望要求。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免去职务,并按试用期前的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轮岗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免去职务。

3.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科室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工作

4.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培养锻炼、考核评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诫勉和离任交接审计等制度。凡发现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有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经调查属实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经提任的宣布无效,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自身形象较差、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要求不严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或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渎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局管干部,视情作出免职或降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以往文件中有关卫生计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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