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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绍兴市上虞区超声会诊中心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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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计〔2015〕146号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超声诊断能力,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组建绍兴市上虞区超声会诊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绍兴市上虞区超声会诊中心,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超声诊断水平,逐步缓解群众在区级医院看病难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

二、 机构设置

区超声会诊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挂靠在区人民医院内。中心主任由区人民医院B超室主任兼任,中心会诊人员原则上须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人员担任。

组织管理

1.由区卫生和计生局委托区人民医院负责超声会诊中心的日常管理。

2.超声会诊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订有关超声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考核方案和培训计划等。

3.超声会诊中心的运作经费由区人民医院负责,区卫生和计生局给予适当补助。

四、主要职责和任务

1.区超声会诊中心负责全区各医疗机构上传到中心的各类超声动态图像(仅负责对上传动态图像作出会诊意见)会诊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区医疗机构开展疑难病例讨论、学术讲座;对基层B超室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等。

2.区超声会诊中心须将各医疗机构上传的各类超声会诊图像在2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会诊工作,并将会诊情况及意见发回相应的医疗机构。负责每月统计上报各医疗机构会诊人次等工作。

3.各医疗机构负责将需会诊病人的超声图像及病史资料等数据上传,并根据中心会诊意见及时出具超声诊断报告。

4.全区各类超声图文报告和上传到超声会诊中心的图像资料、数据等由区卫生信息中心管理、维护,其他超声检查资料、数据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管理、维护,中心不负责各种数据保管、存储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超声会诊中心的管理和协调,区卫生和计生局成立上虞区超声会诊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人民医院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局医政科长、区卫生信息中心负责人、各医疗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医政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制订,全面协调区超声会诊中心工作的开展。

2.区人民医院要做好中心建设工作,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注重人才培养。同时要加强对超声会诊中心的日常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3.其他医疗单位协助做好中心组建工作,加强与中心沟通、联系,强化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4.中心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超声诊断的准确性。同时要提升服务理念,加强与临床的沟通,更好地服务于临床。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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