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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发展留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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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改造发展留用地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留用地政策的对象及条件

1.对象:纳入原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03〕63号)中明确的城中村,调整合并后的按虞政办发〔2011〕231号文件执行。

2.条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留用地政策:

(1)除建设用地外的村级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

(2)已完成撤村建居、整村农转非。

二、留用地的核定标准

以1987年末村农业人口数为基数,按人均6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留用地面积,其中人口少于665人的村,按每村6亩的标准核定。

三、留用地的处置方式

经核定的村发展留用地,按每亩5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统一作价回购处置,不再具体划定地块预留。

四、兑现方式

对符合留用地政策享受条件的村(居),原则上采用财政托管。确需一次性兑现结算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村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村级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并建设使用,留用地补偿金应予以兑现结算。由财政托管的,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支付利息,托管期暂定3-5年,确需延长托管期的,由所在村申请,乡镇(街道)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延长托管期最长不超过3年。尚未兑现的村(居),一次性结算或财政托管前已符合兑现条件的,从符合兑现条件次月起,按当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实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留用地补偿金纳入村(社区)集体经济,实行专项管理。

五、审批程序

1.符合留用地政策享受条件的村(居),向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明确兑现方式)。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结算和资金列支方案,提交专题会议审定。所需资金根据不同征地主体,分别由区财政和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负担。

3.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按审定方案予以兑现。

区(市)政府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有不相符的,以此意见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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