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改造发展留用地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留用地政策的对象及条件
1.对象:纳入原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03〕63号)中明确的城中村,调整合并后的按虞政办发〔2011〕231号文件执行。
2.条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留用地政策:
(1)除建设用地外的村级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
(2)已完成撤村建居、整村农转非。
二、留用地的核定标准
以1987年末村农业人口数为基数,按人均6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留用地面积,其中人口少于665人的村,按每村6亩的标准核定。
三、留用地的处置方式
经核定的村发展留用地,按每亩5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统一作价回购处置,不再具体划定地块预留。
四、兑现方式
对符合留用地政策享受条件的村(居),原则上采用财政托管。确需一次性兑现结算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村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村级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并建设使用,留用地补偿金应予以兑现结算。由财政托管的,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支付利息,托管期暂定3-5年,确需延长托管期的,由所在村申请,乡镇(街道)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延长托管期最长不超过3年。尚未兑现的村(居),一次性结算或财政托管前已符合兑现条件的,从符合兑现条件次月起,按当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实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留用地补偿金纳入村(社区)集体经济,实行专项管理。
五、审批程序
1.符合留用地政策享受条件的村(居),向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明确兑现方式)。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同意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结算和资金列支方案,提交专题会议审定。所需资金根据不同征地主体,分别由区财政和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负担。
3.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按审定方案予以兑现。
区(市)政府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有不相符的,以此意见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