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上虞区禁毒、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上虞区禁毒、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禁毒、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体制,健全禁毒、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适应本区“平安上虞”、“法治上虞”建设的发展需要,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禁毒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毒、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是指在政府的主导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吸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帮助、教育、行为矫治以及开展禁毒宣传、防范等工作,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等工作的社会工作人员。区编办原批复的禁毒专职社工统一改为禁毒、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履行禁毒和社区矫正两项职责,实行“一人双责”。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区编办核定的专职社工控制数(详见附件)配足专职社工。专职社工的招聘,由各乡镇(街道)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在区禁毒办、区矫正办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现正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严格专编专用,各乡镇(街道)招聘的专职社工应当专门从事禁毒、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条 录用的专职社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强,热心禁毒、社区矫正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有较好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及社会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操作计算机办公软件,年龄在21周岁至40周岁之间;正在从事禁毒、社区矫正工作,或曾从事过政法、教师、医生工作,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特长和社会工作资格(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助理心理咨询师)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五条 专职社工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1、采取知识辅导、心理疏导、教育、劝诫等措施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毒瘾;2、督促、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3、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受治人员日常治疗和行为规范;4、协助民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开展吸毒检测;5、引导、帮助和督促吸毒人员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与心理辅导;6、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衔接工作;7、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1、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2、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协助制订教育矫正方案;3、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4、协助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5、加强与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6、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积极开展教育帮扶工作。1、熟悉掌握辖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底数及生活、思想、社会交往等现实状况;2、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3、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择业、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4、及时归口上报各类工作活动信息;5、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1、积极开展社会面的禁毒、社区矫正宣传和媒体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2、会同村、社区,认真做好禁毒、社区矫正宣传教育工作;3、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法制宣传“进课堂、进企业、进家庭、进工厂、进社区”等各项活动;4、积极参与当地志愿者队伍组织的各类宣传活动等,及时上报各类宣传活动信息。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职社工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的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参照区公安局协警同等待遇落实。
第七条 专职社工的管理。
(一)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专职社工被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实行双重管理制度。由区禁毒办、区矫正办和乡镇(街道)对聘用的专职社工实行双重管理。区禁毒办、区矫正办负责业务管理、指导与培训,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
(三)建立考核评议制度。专职社工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乡镇(街道)禁毒办、矫正办、社区民警、司法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考评委员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征求区禁毒办、区矫正办的意见;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表现、工作情况、工作业绩等主要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专职社工的教育培训机制;区禁毒办、区矫正办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新聘用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每年至少一次的全员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专职社工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
积极鼓励他们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应建立完善专职社工的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专职社工本人的基本情况、从事社工工作起始时间、考核评议、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第八条 专职社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解除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专职社工工资、福利、资金等待遇经费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
第十条 区司法局沥海司法所专职社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禁毒办、区矫正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各乡镇(街道)专职社工核定控制数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控制数 |
|
1 |
百官街道 |
5 |
|
2 |
曹娥街道 |
3 |
|
3 |
东关街道 |
2 |
|
4 |
道墟镇 |
2 |
|
5 |
长塘镇 |
1 |
|
6 |
上浦镇 |
1 |
|
7 |
汤浦镇 |
1 |
|
8 |
章镇镇 |
2 |
|
9 |
岭南乡 |
1 |
|
10 |
陈溪乡 |
1 |
|
11 |
下管镇 |
1 |
|
12 |
丁宅乡 |
1 |
|
13 |
丰惠镇 |
3 |
|
14 |
永和镇 |
1 |
|
15 |
梁湖镇 |
2 |
|
16 |
驿亭镇 |
2 |
|
17 |
小越镇 |
2 |
|
18 |
谢塘镇 |
1 |
|
19 |
盖北镇 |
2 |
|
20 |
崧厦镇 |
4 |
|
21 |
沥海镇 |
1 |
|
合计 |
|
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