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土地出让决策机制
1.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由国土分局会同发改、规划、财政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科学制订建设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类土地合理把握出让节奏,做到规模适度、推出有序,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
2.完善土地出让决策程序。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原则,建立规划国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土地出让方案、规划方案、“净地”方案、出让起始价等,协调解决土地出让中的有关事项,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
二、规范土地公开出让行为
1.禁止设定竞买条件。土地出让严格按规定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出让,不得“捆绑出让”。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对拟出让地块推介招商和签订项目意向协议时,不得签订土地竞买限制性条款。在出让土地时,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
(1)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
(2)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
(3)要求竞买人必须在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要求竞买人必须具有特定资质条件或提供乡镇(街道)、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
(5)要求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地企业。
(6)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工业用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统一决策部署而设置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外资引进要求等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竞买须知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2.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的地块必须是农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所属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申请出让。拟出让地块的“净地”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所属乡镇(街道)、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地净管线明、权属四至清”的要求做好“净地”工作。
三、强化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1.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土地规划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涉及修改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修改规划,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规定的调整变更程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需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约定、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规范土地价款变动收支。对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导致土地出让价款发生变动的,国土分局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地价款,补缴金额按规定组织评估后经集体研究确定。
3.依法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通过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或在土地出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实体和程序合法合规。
四、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不得以出让后返还投资或对土地出让收益进行分成等方式,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拟出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和前期开发;不得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方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产权人;除地块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建配套设施外,不得通过要求竞买人代建或者无偿移交与出让地块无关的项目坐支土地出让收益。
2.不得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也不得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缴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切实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地块成交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将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和开竣工时间函告所属乡镇(街道)、管委会,所属乡镇(街道)、管委会作为项目引进和出让地块开竣工监管的责任人,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落实事前提醒、事中督促和事后通知,促使地块受让人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按时竣工,避免土地闲置或低效利用。发改、建设、建管、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共同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为地块受让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区之前发布的文件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