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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曹娥老区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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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6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曹娥老区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

 

 

上虞区曹娥老区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

 

为有效改善曹娥老区居住环境,呼应群众民生需求,切实提升“一江两岸”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上虞市城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曹娥老区上沙村、孝女庙村、娥一居委、娥二居委、联丰居委、下沙居委、三角站居委范围内,因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发展和改善民生需要对房屋实施征迁改造,并对被征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为曹娥老区征迁改造工作推进责任单位,曹娥老区征迁改造工作指挥部曹娥老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具体业务实施单位,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上虞滨江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曹娥老区房屋征迁改造业主单位,区城市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曹娥老区房屋征迁改造业务指导单位

监察、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住建、规划、水利、农林渔牧、文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旅游、国土资源、供电、档案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曹娥老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

三、房屋征迁改造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迁改造业务部门应当就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征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四、曹娥老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双困户”给予基本住房保障。
  被征迁改造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屋征迁改造公告(或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被征迁改造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
  被征迁改造房屋补偿价格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采用成本法时应以上虞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为依据。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征迁业务部门会同住建、发改部门结合市场变化因素,适时调整。
  五、被征迁改造房屋的合法性、用途性质的认定依以下规定执行:

(一)成立曹娥老区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人员由征迁改造工作推进责任单位、业务实施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指派专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居委(村)干部参加。相关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性质的认定以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工作推进责任单位召集,成果需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签章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讨论结果以联系单的形式由曹娥老区征迁改造地块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签发。产权认定工作中有关建筑面积的丈量计算、相关内业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和城区房屋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二)合法房产认定的操作依据:
  1
.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等权属材料进行认定;
  2
.无房产证的,以建房审批材料进行认定;
  3
.既无房产证也无建房审批材料的,以200311月的航拍数字化图,结合征迁人事先进行实地调查的结果,及被征迁人自行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和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的无权源证明书等书证材料,对其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
  (三)被征迁改造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且同一时点其他凭证均为合法有效的,按以下操作:

1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

2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

3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以住建、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未经登记的,以住建、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改变房屋用途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国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10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未经合法手续同意私自将办公、住宅等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权人确以改变用途后的商业用房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已经营年限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迁改造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补贴后的补偿单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单价。

六、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1.住宅房屋的征迁改造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除按虞政办发2012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房屋评估价款12%(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的补贴外,另增加10%的补贴,实际共给予房屋评估价款22%的补贴(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在征迁协议生效、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征迁人向被征迁人一次性支付所有货币安置补偿款(包括附属物、装修和22%补贴)

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在货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1)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必须在征迁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上虞区区域内(沥海镇除外)购买一手商品住宅,一手商品住宅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  

2)当购房款大于货币安置补偿款时,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22%补贴)8%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货币安置补偿款时,给予新购商品住宅购房款(不含附房及车库等)8%的购房补贴。
   
3)被征迁人凭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产权人必须与被征迁人一致)、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征迁协议书等资料向征迁人申领购房补贴。
   
4)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与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必须一致。

5)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因各种原因放弃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标准结算,达不到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一次性发给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8/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

.宅房屋的装修采用装修评估保底政策,对合法产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装修补偿,被征迁人认为补偿不到位的,可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凡要求按实评估的被征迁户,其评估价将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再选择保底政策。

七、曹娥老区内征迁改造的住宅房屋,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5或现行合法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住房困难户(在绍兴市上虞区区域内有其他住房的合并计算,人口数量按实际在册常住户口计算),可享受面积(超旧房面积部分,最高人均享受面积为30)按就近地块普通公寓式商品房价格的50%进行贴补(该贴补部分不再享受其它补贴,商品房价格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在签约前公告明确)。

若在政府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讨论研究无异议,街道审核,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确认和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购买政府政策性房源的资格。政策性房源价格由市场评估产生,在签约前公告明确。操作方法参照购买一手商品住宅规定。

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住房困难户:

1.虽达到分户条件,但分户前人均占地面积达到15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的;

2.虽已离婚,但离婚前人均占地面积达到15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

3.将农村住宅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将其他住宅(自2003527以后)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

4.户口在出生地村,但已经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并居住,其在本村的合法空关房已被拆除且已得到经济补偿的。

关于人口确定:

1.人口以在册常住户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计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计算人口: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未婚大龄青年(女23周岁及以上,男25周岁及以上);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且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持《生育证明》或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确定其已怀孕的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计算。同时达到享受条件的,不能重复享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计算人口:原户口在所在村(居)的现役军人(干部除外);原户口在所在村(居)的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或留学生;配偶一方在外地的(绍兴市上虞区区域内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原户口在所在村(居),现正在服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口、户型(大、中、小户)以上年度12月底户籍资料为准。

八、被征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简称“双困户”),须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绍兴市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和《绍兴上虞区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原为上虞市)等证明,其被征迁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绍兴市上虞区区域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经曹娥街道和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审查,在征迁改造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安置60政府政策性住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九、商业用房征迁改造补偿安置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同时给予房屋评估价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28%的补贴。

2.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补偿。按被征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6%予以一次性补偿。

3.商业用房搬迁费按120/计算(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十、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征迁改造补偿安置

1.征迁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偿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28%的补贴。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80/计算。

3.设备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4.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按250/予以一次性补偿。

十一、征迁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迁改造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考虑到拆房安全,可以由征迁人按150/-250/的标准进行残值回收后由专业拆房公司拆除。

十二、征迁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迁改造协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的奖励逾期取消相应奖励。

十三、在规范性征迁改造协议文本中增加相应条款,约定协议签订后不立即生效,只有整个区块总签约率达到征迁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比例,经人民政府公告后征迁改造协议生效。

十四、征迁改造有关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原则上参照虞城改发〔2014〕第12号文件执行,并结合曹娥老区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十五、房屋征迁改造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整个房屋征迁改造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产权认定的结果应在房屋征迁改造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协议签订的结果,应分期分批汇总,提交单位内审机构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十六、区(原上虞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在曹娥老区征迁改造过程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曹娥老区征迁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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