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 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社会和谐的现代化上虞。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负责常务的副区长分管政府常务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绍兴市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在继续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上虞。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五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区政府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过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起草部门承办。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绍兴市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四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街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确定每月15日为领导信访接待日,并每年安排时间深入基层下访约访。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分管政府工作的常委和人大、政协、人武部有关领导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审计、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和议题相关等部门负责人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实行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八次。学法工作具体由区政府法制办承办落实。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专项性决定、命令;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文件或议题材料视情于会前合理时间送达与会人员。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并制定专门的会议制度或方案。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区长或其他区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区长或相关区政府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并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人或委托人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会议制定或通过的文件、纪要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上在会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报送绍兴市政府、省政府的公文,人事任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或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文件一般由区长签发,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签发。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减文件,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做到轻车简从;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第五十六条 从严安排区政府领导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改进区政府领导活动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各类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报道的形式、数量、字数和时长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严格区政府领导文稿发表。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审批。
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部门单位和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