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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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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4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市委巡查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村(居)集体资产和财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公开水平,推进阳光三资,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三资公开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全区农村集体三资(以下简称三资)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三资公开内容

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三资公开内容具体分为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情况和重要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收入支出。收入包括常年经营性收入、各类上级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各种社会捐赠救济扶贫款项、资产处置款项、其它收入等;支出包括常年经营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订阅报刊费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征占土地补偿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资产资源。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

(三)债权债务。包括各类应收应付款、银行贷款、各类借款及其他债权债务。

(四)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公积公益金金额、福利费金额、外来投资分利金额、成员分配金额及其他分配金额。

(五)重要事项。包括村(居)集体财务预决算、建设工程及对外投资计划;村(居)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方案;涉及村(居)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等会议纪要(决议)、招投标及协议等;村(居)集体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案、立项、招投标、合同、预决算、工程款支付、会议纪要等;各类经济合同到期兑现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结论或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二、统一三资公开时间

三资公开时间分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二种。

(一)财务收支情况。各村(居)要严格按照按月逐笔逐项和电子自动生成表格的形式进行上墙公开。每月公开时间为次月18日(1月为28日)前。将三资情况按规定格式张贴到村级三资公开栏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资产资源情况。各村(居)应至少每年公开一次,有变动时应随时公开。

(三)重要事项。各村(居)重要事项应当逐项及时公开。对于时间跨度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要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

三、规范三资公开程序

三资公开应当严格履行规范的程序。三资公开前,应当由村(居)社监委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书面记录。公开资料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居)社监委负责人签字、村(居)社监委审核并盖章后公开,其中财务公开表式统一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打印提供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日记账以复印件公开。

四、拓展三资公开方式 

村(居)应在域内群众易于聚集或主要道路地段设置固定公开栏,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方式进行三资公开。每次公开时间至少15日以上。同时采用会议、广播、明白纸、电子触摸屏、数字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群众公开。

五、健全三资公开档案

乡镇(街道)、村(居)两级要建立三资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公开档案,并归档妥善保存。归档内容包括各类公开资料、公开照片、会议记录、审核记录等。

六、强化对三资公开的督查

村(居)社监委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监督职责,加强对村(居)集体三资公开工作的监督,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并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审查监督有关情况。

乡镇(街道)三资办要按月对所属村(居)三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拍照存档;乡镇(街道)纪委要不定期地对三资公开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对三资公开工作的随机抽查。

七、调处对三资公开的意见

村(居)应在村内醒目位置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意见和举报。村(居)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居)社监委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查询结果不满意的有权向乡镇(街道)或者区级有关部门反映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负责调处涉及三资公开的信访。对检查监督中发现三资公开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通报,乡镇(街道)要责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对相关人员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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