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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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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5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民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保障基本安葬需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为主导,统筹安排殡葬改革事业纵深推进,做好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部署、政策激励、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层组织、相关社会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合力。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学合理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的建设和改造,并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

3.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广泛开展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奖补激励等方法,引导群众移风易俗,革除殡葬陋习,自觉接受和践行节地生态葬法。鼓励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深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在我区的有效进程。

三、主要任务

1.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以及对未来的殡葬需求,科学规划,搞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制定全区公墓建设发展规划,各乡镇街道要做好节地生态安葬的统筹规划,确保每个乡镇有1-2个镇级公益性墓地。二是在做好规划布局的基础上,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方法建设一批生态安葬墓区,即没有镇级公墓的乡镇必须新建一批,扩建提升一批村级公墓,把农村一些废弃的旧房子、庙宇改建为骨灰存放处,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三是要鼓励建立民营性公墓。鼓励和引导有实力、有意愿的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公墓,作为我区公益性墓地的补充,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

2.着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葬法,鼓励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倡导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3.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公墓的入葬率。通过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奖励补助,加大违规坟墓的整治力度,增强对乡镇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我区的公益性公墓入葬率。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以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为核心,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局、公安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农林渔牧局、市场监管局等各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合作,做好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及后续保障。

2.党员干部带头。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党员干部要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村党组织要把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3.健全奖补激励政策。区财政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助:

一是对提升改建的村级公益性墓地,区财政补助60%,乡镇(街道)配套20%,公墓建设单位承担20%。

 二是对新建的区域性公益墓地,按上述办法补助,但区财政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三是对丧属进行奖励补助:把上虞籍公民的骨灰放到各级公墓、安息堂(包括壁葬)的,亲属可补助每例500元;实行树葬、花坛葬的,亲属可补助每例3000元;实行海葬的,亲属可补助每例5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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