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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促进股权投资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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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9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促进股权投资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1122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有关政策享受范围

对我区持有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含已流通的)法人制企业单位(含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减持限售股,享受我区鼓励企业限售股减持的相关奖励政策。

1.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减持收入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减持收益税后分红给自然人股东的,其分红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0%予以奖励,包括企业留存的盈余积累。

3.上述政策享受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税费计算对象为: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附、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调整原合伙制企业税费相关规定

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

三、其他

本意见自201611起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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