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 、本意见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二、使用单位无常设基建机构、无精通基建方面专业人才,其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代建制的形式。代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基建项目: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办公、业务用房;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 代建项目由使用单位提议并与代建单位初步协商,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每年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或调整计划建议时,明确项目的代建委托。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应指导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建合同可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五、使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设项目的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与代建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优化、土地征用、拆迁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六、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开始介入,协助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初步设计批复后由代建单位为主,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到招投标、现场管理、竣工备案等全过程代建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包括质保期验收)、工程财务决算、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
七、区发改局负责代建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级其它有关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八、根据我区投资建设管理的现状, 确定绍兴市上虞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下属代建公司,主要负责交通设施项目及与其相关项目代建;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下属代建公司,负责其余需代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绍兴市上虞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下属代建公司日常管理。
九、 建设资金全额财政筹集或部分筹集的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局按工作进度拨付给使用单位,项目各项资金均通过使用单位账务支出。代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后续代建工作发生财务支出,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等相关管理要求拨付代建单位。工程建设发生的资金支出经代建单位审核后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代建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总投资的4%计,其中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总投资超过2亿元部分的按3%累计。代建项目管理费用于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阶段发生的管理和人员等费用支出,其中25%用于对代建单位考核奖励。
十一、绍兴市上虞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根据代建业务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建代建公司。代建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市场化聘用方式,充实人才力量,对特聘人才可采取市场化薪酬,以保证代建工作开展需要,确保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和施工工期,使代建项目顺利实施。
十二、建立代建考核激励机制 。代建项目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具体考核激励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