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直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对2013年度首次清理结果中列入继续保留的539件,
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尽块完成修改完善工作,并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审议后公布。在未修改、重新公布或制定发布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取代以前,这些文件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的条款或内容,仍继续执行,不符合的条款或内容,则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相应取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时间和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废止或失效日期。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要修改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和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