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土地市场发展,增强基准地价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对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更新成果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的全市基准地价的通知》(虞政发〔2000〕105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