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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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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政办发〔2016〕2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


上虞区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砂浆

生产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虞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129号)精神,参照《绍兴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商务联发〔201621号)中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大气质量和提升群众满意度为中心,认真贯彻上级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按要求完成“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建设,为建设“美丽上虞”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推进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的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和土地低效利用改造,提升行业整体水平,高标准实施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的密闭化改造,实现与周边环境和谐协调,确保所有在用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基本达到“绿色”标准。

三、建设标准

(一)基本规定

1.取得工商、税务等执照;

2.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3.生产区(包括料仓、传送装置、砂石堆场、搅拌楼等)实行密闭化改造。

(二)生产技术条件

1.生产设备满足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要求;

2.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生产、管理系统;

3.混凝土搅拌机采用2M3及以上规格,干混砂浆无重力混合机采用6M3及以上规格;

4.外加剂采用自动加料方式,混凝土搅拌站、湿拌砂浆生产线液体外加剂储运采取封闭和防渗漏措施,干混砂浆生产线粉料采取防尘措施;

5.运输车、泵车尾气排放符合浙江省标准,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定位监控、右转弯警示系统。

(三)污染物控制

严格按照“三凡三必”要求,做到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必收集;凡收集,必处理;凡处理,必达标。

1.水泥、粉煤灰、矿粉、干砂等储料仓安装料位控制系统、收尘装置,排放符合标准;干混砂浆烘干系统符合环保要求;

2.设置砂石分离系统,砂浆生产线设置粗料再破碎系统,实施废弃物回收利用;

3.混凝土、湿拌砂浆企业,实现废水循环回用,无生产废水排放;干混砂浆企业运输车安装车载收尘装置;

4.设置车辆出厂冲洗装置,保证出厂车辆的清洁;

5.淤泥、回厂料采用固定封闭式堆放,处置方式合理;

6.外加剂废液、废油分别集中收集,处置方式合理;

7.厂区道路及作业区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配备专用车辆或装置,能够定期洒水、冲洗,避免扬尘。

(四)管理工作

1.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各类记录台账完整;

2.取得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能源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5大体系认证;

3.生产现场整洁,及时清理散落的原材料;

4.每日清理车辆冲洗池沉淀物;

5.各类标志正确、清晰;

6.保持厂区道路、作业区湿润,无泥浆、无扬尘;

7.应急预案合理,人员责任落实。

(五)其他说明

铁路、公路等自备搅拌站参照执行,工程结束后自行拆除,不得用于地方供应。

四、时间安排

    全面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建设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准备、集中建设整治、检查验收、整改提升四个阶段,时间自20167120161231

   (一)企业自查准备阶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混凝土、砂浆企业对照建设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做好“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建设准备工作。

(二)集中建设整治阶段(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在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企业改造方案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建设整治期内,各企业必须落实砂石堆场覆盖、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区建管局牵头检查验收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改造工作、区商务局牵头检查验收砂浆生产线的“绿色”改造工作。

(四)整改提升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

截止到201611月底,未达到要求的企业限产整顿,整顿期内不得向政府投资项目供应其产品;截止到201612月底,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

    五、相关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的整体封闭改造措施定性为扬尘污染治理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原企业生产用地属于违法占用耕地或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除外)。

   (二)企业拟采取的扬尘污染治理措施所涉及的相关用地性质应遵循非农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两个前置条件,相应证明材料应作为改造方案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造方案需由企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合理规范安全。

(三)企业确定改造方案后经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承诺今后厂区如遇城镇、开发区建设等需要征用,企业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并签订书面承诺书。

(四)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抓紧制定改造方案,备案审核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线的绿色改造工作在2016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混凝土企业将改造方案报送区建管局,砂浆企业将改造方案报送区商务局,经审核备案符合要求的同意实施,建设中不得擅自增加内容。申请资料一式三份(设计方案、改造申请书(附件1)、承诺书(附件2),申请企业、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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