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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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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环〔2016〕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39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做出以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削减替代比例要求

(一)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削减替代比例需满足上级有关规定;

(二)全额出资且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两家企业之间排污指标替代可参照同一企业内部平衡要求执行,其余企业(含同一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之间的削减替代比例按区域削减替代比例执行。

(三)临时排污许可证2(即通过污水处理厂集资款转换,但没有建设项目支撑的排污权)优先用于新增总量转换,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

(一)未按要求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区域,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二)未完成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污染减排、污染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环保任务的企业;

(三)现有化工医药、印染、造纸、水泥等重污染行业及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实施治污减排工程,需增加总量指标的除外);

(四)上年度全区“亩产效益”考核评价排序第四档企业;

(五)上年度污染行业“三三制”综合考评排序列入行业末位的企业;

(六)上年度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建设项目总量审核流程

(一)对需要新增排污指标的建设项目:

1、环评需局务会审的建设项目,在提交局务会议会审前,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向总量控制科提交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及削减替代初步方案(含现有排污权许可使用情况),经总量控制科初审符合条件的,方可提交局务会议审查。

2、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前,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总量指标审核的程序及排污权申购手续,并提交《排污权审核及申购申请表》、总量指标及削减替代方案、环评报批稿及其他涉及排污权申购的资料,经审批部门初审确认后,报总量控制科审查并确认申购资格,出具明确总量指标来源的意见,建设单位凭申购资格确认单参与排污权公开交易。建设单位提供排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排污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及总量指标来源意见等材料后,项目环评方可受理。

3、市批以上项目需要明确总量来源的,由建设单位向局总量控制科申请,总量控制科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初步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的意见。

(二)对老污染源内部平衡调剂的,其削减替代方案形式审查后备案。

四、其它规定

(一)对尚未领取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需要实施新增污染物指标的项目的,环评批文日期在2014年10月1日前的,可通过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对原有排污权进行有偿使用(排污权指标已经环保部门审核但尚未缴费的企业按原审核金额补缴),原有排污权有偿使用后方可参与新增排污权交易;环评批文日期在2014年10月1日后的,新、老排污权均需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二)原项目仅有生活污水,且已有偿获得排污权,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有效期内可继续有效,需要实施新增工业废水项目的,只需对新增废水量进行排污权交易;如未取得排污权或超有效期限的,新、老项目排污权指标都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三)原项目有生产废水,新项目仅有生活污水产生,新增废水量计为生产废水,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建设项目排污权审核及申购申请表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下载:绍兴市上虞区建设项目排污权审核及申购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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