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环〔2016〕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浙江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保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所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按照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信息。建设单位应向区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同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信息公开情况。
第四条 区环保局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在区环保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第五条 区环保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受理情况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受理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公开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听证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还应公开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还应公开不予批准的原因。
(三)公开作出审批决定,公开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受理情况公告之日起至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告期届满,不得少于7日,其中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第七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格式
附件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承诺书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承诺书.doc
附件下载: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格式.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