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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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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

上虞区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根据《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75),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的非住宅商品房是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经营性项目,如商业、商务办公、住宿餐饮、娱乐康体等设施,不包括依附于商住地块开发建设的沿街商铺及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二、适用范围:(一)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二)在建项目;(三)取得土地开发权但未开工的项目。

三、由区建设局每半年按城区、杭州湾开发区、各乡镇分类对非住宅商品房销售及库存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供区政府参考决策。严格限制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区域的用地供应,即: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半年度去化周期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区域,下一个半年起暂停相应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未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区域,当年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供应总量。

四、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上年度非住宅商品房市场销售情况,原则上当年度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计划转化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相应非住宅商品房销售总量。

五、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及产权年限的前提下,允许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进行整体或部分业态转型,用于建设或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医疗卫生、体育产业以及公共管理和公共设施等项目。业态转型后,不再补交土地收益金,由市场监督部门直接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六、非住宅商品房要求业态转型的,不得改变建筑物整体外立面效果。经社会影响及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并征得消防、建管部门初步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七、已取得土地开发权但未开工的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继续开发有困难又没有业态转型意向的,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同意,可通过协商签订回收协议,允许房地产企业退地,企业前期的投入不再补偿,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按最高不超过原拍卖总价的70%退还地价款,其余作为违约责任,解除出让合同。政府在收回土地重新出让时需调整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调整控规,另行公开出让。

八、对商务办公类建筑,放宽原地块出让限制要求,允许按间设置独立卫生间,并允许分割销售,分割单体最小建筑面积放宽到250平方米。具体由项目单位提出方案,经消防、建管部门初步同意后提交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九、对原出让时约定于一定时限内取得星级酒店等资质的,允许暂缓执行相关资质约定,并允许整体或部分验收、颁发不动产权证。但在未按约定取得资质前不得产权转让。

其他用地性质的地块内要求建设星级酒店的,亦允许暂缓执行相关资质约定,酒店以外部分可先行验收发证。

十、加大拆迁安置房货币化(市场化)安置力度,实行房票政策并允许一票通,即允许拆迁户可用持有的房票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十一、关于购买、租赁非住宅商品房有关的财政补贴(助)政策,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75)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列入“一江两岸”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务办公楼宇招商项目不适用本细则。原有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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