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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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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

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区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将绍兴市上虞区列为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区的复函》(浙人社函〔2016〕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企业各类人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对象

  (一)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3.企业注册地址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

  4.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5.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二)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2.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我区各类企业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浙江省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211工程”、“985工程”等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实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原则上按实际参加人数的50%以内控制)。

二、资金筹集分配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缴费适当补贴。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业)任职资格及以上各类中高级人才并为其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按单位为其缴纳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费用的50%补贴,但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中高级人才分类补贴标准限额。分类补贴标准为: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市级高级人才、区级高级人才为每人每年(12个月缴费为计算期限,下同)10000元;区级紧缺人才和其他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业)任职资格及以上各类中高级人才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单位次年向区人才办等部门申请,补贴期限暂定5年,申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但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年。

  (三)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额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划分权益归属。

三、年金管理运营

(一)全区按照《企业年金试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制定规范的《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附件1),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自主决定缴费标准、方式以及特别约定实施。

(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

(三)管理人才集合年金平台,采用保险公司加银行的合作形式,运营平台合作形式相对固定。由符合国家年金认证资格的保险公司、银行联合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备案(含合作形式、运营方式、年金产品等内容),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备,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在局网站上公布。

(四)人才集合年金运营方式,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受托合同》,并根据对年金基金市场风险的偏好,自愿选择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

  四、经办操作流程

 (一)企业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人员名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纳的年金金额、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证明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能资格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盖章)、企业人员同意加入年金方案确认书等资料。

   (二)区人力社保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方案后,按规定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根据要求修改后重新报备。

 (三)企业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同意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的备案批复,与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

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

   (四)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缴费备案表》(见附件3),并根据区人力社保局的批复进行缴费,企业原则上不能中止缴费。

   (五)企业实施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经企业决议(集体协商)后需要作出调整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二)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三)对连续两期以上不能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将按年采取账户封存的方式。

  (四)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工伤1至4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病医疗费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且家庭基本生活有困难的,职工本人年金账户资金可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后提前支取。

  (五)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托机构每一年度将年金运作的余额和收益信息反馈给各参加企业和人员及区人力社保局。

  (七)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财税〔2009〕27号、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九)用人单位需为全部职工或者其需要的人才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单一企业年金计划执行。

其中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或建立单一企业年金,需经区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其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六、监督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实施的政策指导和解释,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年金方案规定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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