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 农〔2016〕87号
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公平、公正、合理,经研究决定,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要实施标准》(浙林策〔2015〕87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海渔法〔2015〕11号)执行,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虞农〔2010〕146号中的《上虞市农林渔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局联系。
附件:1、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2016年4月21日
送:区法制办。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