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我区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及时总结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处理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