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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坡地村镇”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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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发挥山地资源优势,缓解耕地占补压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坡地村镇”项目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保耕地、保生态、保发展”的工作要求,立足我区坡地资源禀赋,通过“坡地村镇”建设,建设一批寓山、水、林、房为一体的生态型旅游产业项目,进一步拓展我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多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多规合一、合理布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项目实现城乡建设、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的多规合一。建筑实行依山就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的规划布局。

2.因地制宜、保建并重。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推行依山而建、点状布局、垂直开发,严禁削峰填谷、大开大挖,做到开发和保护并重。

3.节约集约、分类管理。严格遵循集约用地标准,对项目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严禁超规模用地和改变性质用地。

三、基本内容

1.选址条件。选择坡地资源丰富、项目意向明确、规划衔接到位的地方实施“坡地村镇”建设。严格实行耕地“零占用”,符合占用林地审批条件、水土保持和环境生态要求,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和高发易发区、山洪沟道、Ⅰ级保护林地等区域。

2.产业定位。产业定位明确为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生态养生、露营运动等休闲旅游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住宿餐饮、其它商服用地为主,要求在3-5年内完成开发建设。

    3.范围划定。项目需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实际用地(含景观、生态、建设等用地)布局与需求,合理划定项目区范围、征地范围、农转用范围以及建设用地红线范围。项目区范围原则上等于项目选址范围;征地范围小于或等于项目区范围,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范围小于或等于征地范围,原则上等于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建设用地红线范围适当大于建筑垂直投影线范围。

4.指标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对已明确的“坡地村镇”项目,优先落实用地空间,并通过项目申报,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占用林地的,农林部门优先安排专项占用林地定额,开通绿色通道,对省级公益林进行局部调整。

5.供地方式。项目用地实行“点面结合、差别管理”。建筑物及必要的固化场地等建设用地,按照“用多少、征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允许点状组合供地。属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目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可划拨供地。建设用地周边的生态保留用地,允许“只征不转”,由乡镇租赁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符合农村道路规范建设标准的道路,可纳入农村道路管理;符合林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道路,可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6.规划指标。结合项目所在地形地貌特点,项目中点状单体建筑檐口高度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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