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实施意见》(市委〔2011〕10号)、《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补助类型
(一)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中心,技术检测、分析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我区企业引进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我区企业委托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开发的科技成果;我区企业与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指区政府引进高校院所在上虞设立的转移中心、工作站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每家给予8万元补助。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含创新券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补助。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驻当年给予20-30万元补助。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申请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补助申请表;
2.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原件;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扫描件;
4.创新载体的建设情况;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2.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原件;
3.技术交易支付及收款凭证(原件的扫描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请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
2.区政府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3.人员情况;
4.工作计划;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区科技局每年通过文件形式发出《申请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区科技局。
第八条 由区科技局负责审核补助申请。
第九条 由区科技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无异议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科技局提出的资金补助程序性和适用性进行复核,报经区政府审批后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兑现。
第十条 申请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专项资金在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