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确保森林资源有计划、按比例增长,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目标,根据《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6〕7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实际,现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林业可持续经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采伐限额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直接关系到我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林木蓄积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迹地更新造林作为工作重点。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林业政务公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水平。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确保生态资源与经济建设共同发展。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区政府下达给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设等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
三、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除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区农林局可委托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各类林木采伐许可证;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区农林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相连采伐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及其他因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四、积极稳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要按照全国深化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总体部署的要求,开展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省级以上公益林中的松林、人工杉木林列入省级以上抚育改造工程项目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严格执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积极探索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管理举措,可根据本区域林木采伐管理实际,制定迹地更新保证金等管理制度,确保采伐迹地按时保质保量更新。
五、加强受灾林木采伐管理
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区农林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证的,村集体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部分松材线虫病危害严重的天然松类商品林,确需皆伐改造的,以区政府批准的除治方案为依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枯死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采伐类型、起源用于受害枯死木清理,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由区农林局组织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
六、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等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健全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加快推进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进行问责处理。区农林局要定期组织开展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七、 稳定林业执法队伍,强化林政执法管理
加强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折合蓄积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林业厅审批。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护林职责,稳定林业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凭证采伐执行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区农林局备案,切实加强对采伐限额的管理和督查,确保我区“十三五”期间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上虞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6]208号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十三五年采伐限额.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