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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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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2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6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为30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700元。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2017年起统一农、非农户籍“区镇”两级财政补贴比例,不再区分农、非农两档。一类、二类、三类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参保人员分别按筹资标准的10%8%6%比例确定,即一类、二类、三类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参保人员分别为100元、80元、60元。

本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区级财政补助700元。
  (二)持有《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上虞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部分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50%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在20161220日前按要求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区教体局要做好本区户籍学生(儿童)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非本区户籍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并督促乡镇街道按时完成任务;区财政局要确保区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督促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及时上解。

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号存缴,农商银行要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参保人员存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按时足额扣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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