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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档案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区直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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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档〔201624

 

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2016年度区直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2016年度区直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

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以省局“三大走向”为根本遵循,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档案工作意见精神,积极构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科学考核机制,全面完成档案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推进“四个上虞”建设,根据区委办[2016]38《关于印发2016年度区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区直部门共70个(详见下表),按照部门性质及职能分ABC三类。其中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部门(单位)包括A类区府办、监察局、民宗局、审计局4个单位,B类除金融办外20个单位,C类除对外联络办外17个单位

区直部门(单位)考核对象分类表

 

  门(单位)

A:综合、党群部门和法检两院

区委办、政研室、信访局、人大办、区府办、政协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法院、检察院、区委政法委、610办公室、农办、编办、机关党工委、党校、上虞日报社、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文联、科协、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广电总台、审计局

B:经济建设管理部门

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地税局、建设局(规划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统计局、服务业发展局、建管局、粮食局、围垦局、港务局、旅游局、供销总社、国土资源局、国税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C:社会管理服务部门

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文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监督办)、供电局、档案局、对外联络办、气象局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设置

考核由组织管理工作、年度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减分项目和否决指标五部分组成,其中前三项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组织管理工作考核(10分)

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档案管理网络健全和档案员队伍建设等情况(10分)。

(二)年度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70分)

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各门类档案归档工作(40分);档案登记备份工作(15分);数字档案室建设(15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20分)

主要考核对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部门(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组织管理情况(2分)、信息公开情况(16分)和依申请公开事项受理及完成情况(2分)等内容进行考核。对其它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考核党政现行文件资料向档案馆报送情况。

(四)加、减分项目考核

1.加分项目

12015年度被上虞区级及以上档案局表彰的各类先进单位,每一项加5分,不重复加分。

2)档案移交列入年度计划并按时完成加2分。

3)本部门(单位)及系统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按要求进行档案管理登记、竣工验收申请登记,各加3分;项目档案竣工专项验收合格率达100%5分。

42016年本单位成功争创上虞区级、绍兴市级以及省级综合档案室的各加3分、4分、5分。

2.减分项目

1)本部门(单位)及系统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档案管理登记、竣工验收申请登记,每缺一只项目减3分;未进行项目档案竣工专项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每一只项目减5分。

2)下属单位建档达标率未达100%5分。

3)档案目标管理等级复评未通过减5分。

4)因档案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督查通报或被区档案局发文通报的,每起减5分。

5)未按档案局工作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及资料的,每1起减5分。

(五)否决指标

凡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被档案局立案查处并受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处罚,年度考核不得分。

三、考核方法和要求

1.各部门(单位)根据区委办[2016]38号文件精神,依照本细则进行自查自评。最高分为100分,折算得分为1分。

2.各部门(单位)在1215前将2016年度档案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分申报表(附件1)、自查评分表(附件2)和加分项目及其它相关依据性材料报送区档案局审定。

3.区档案局根据各部门(单位)上报材料,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年度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实绩,提出档案工作考核得分建议,报区考核小组审定。

4.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加强档案业务建设,强化科学管理,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扎实推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5.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自评,申报考核实绩,不得弄虚作假。

四、本细则由上虞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16年度区直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考核分申报表

2. 2016年度区直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自查评分表


 


附件下载:复件 虞档〔2016〕24号 绍兴市上虞区档案局关于印发016年度区直部门(单位)档案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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