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矿产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规范、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工程性开采矿产资源明确政策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立项(备案)时,须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对工程红线范围内拟开采矿产资源数量进行审查核定,并报区国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有权机关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备案)。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时,须将开采的矿产资源首先列入本工程利用方量。如确有溢余方量处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由属地乡镇(街道)按市场评估价全额收取矿产资源费。
三、对企业、个人等自行建设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处置的,在有权机关批准项目立项(备案)前,由属地乡镇(街道)按市场评估价全额收取矿产资源费。
四、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主体,其中村级项目和非公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按方案施工,禁止超红线开采矿产资源。
五、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核实开采数量,对超过原方案规定数量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按市场评估价双倍标准收取矿产资源费。未收取矿产资源费的,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六、对因审查监管不力等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项目越界开采数量较大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恶意超采且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因建设需要实施工程性开采的建设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