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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性开采矿产资源处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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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矿产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规范、保障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工程性开采矿产资源明确政策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立项(备案)时,须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对工程红线范围内拟开采矿产资源数量进行审查核定,并报区国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有权机关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备案)。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时,须将开采的矿产资源首先列入本工程利用方量。如确有溢余方量处置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由属地乡镇(街道)按市场评估价全额收取矿产资源费。

三、对企业、个人等自行建设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处置的,在有权机关批准项目立项(备案)前,由属地乡镇(街道)按市场评估价全额收取矿产资源费。

四、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主体,其中村级项目和非公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按方案施工,禁止超红线开采矿产资源。

五、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核实开采数量,对超过原方案规定数量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按市场评估价双倍标准收取矿产资源费。未收取矿产资源费的,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六、对因审查监管不力等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项目越界开采数量较大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恶意超采且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因建设需要实施工程性开采的建设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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