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越委(2016)101号
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对工贸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工贸经济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小越工贸经济的发展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对企业政策激励。
一、奖励项目
(一)平台扶持奖
1、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或其他闲置厂房的新办企业,按厂房面积每平方2元标准进行奖励;新办外资企业或列入浙商回归项目的,按厂房面积每平方3元标准进行奖励。上述合计单个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最高奖额不超过5万元。
2、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其建设项目列入区、市、省级重点项目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3、该项奖励企业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必须为小越镇,并提供:(1)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表;(2)房屋卖买合同或租房协议;(3)厂房卖买完税凭据或厂房租费发票。
(二)转型升级奖
1、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设备改造。在镇域统计范围内,于2015—2016年经立项备案(核准),对当年设备投入(不含增值税、运输费、安装费等)100万元以上并且单体设备1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1%进行奖励。上述合计单个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最高奖额不超过3万元。
2、对于列入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自觉完成淘汰任务进行转型升级改造的,奖励1万元;由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实行淘汰的一律不得奖。当年列入上虞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确认完成任务的奖励0.5万元。
(三)规模发展奖
1、当年新被列入规模企业行列,奖励企业0.5万元。
2、当年工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2万元,首次超过5亿元的奖励3万元,首次超过10亿元的奖励4万元,首次超过20亿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超过30亿元的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计算口径与计入小越镇税收的口径相一致)。
(四)自主创新奖
1、当年新创建省级以上(含省级)、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各奖1万元、0.5万元。当年新创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0.5万元。
2、当年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产品研发中心的各奖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当年每获一项发明专利奖0.4万元。
3、当年新注册商标的每只奖励0.1万元。当年每新被认定一只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各奖2万元、1万元、0.5万元。
4、当年新通过省级新产品成果鉴定登记的,每只奖0.3万元。
5、当年科技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区级科技进步奖的各奖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企业管理奖
1、当年新通过ISO14000、SA8000、OHSAS18000等体系认证的各奖0.2万元。
2、当年新通过省级、绍兴市级清洁化生产审核分别奖0.2万元和0.3万元,通过绍兴市环境友好企业奖0.2万元,获省级“绿色”企业称号奖0.5万元。
3、当年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订、行业标准制订的分别奖2万元和1万元(前二位起草单位),以发布日为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企业当年被评为绍兴市市长质量奖、上虞区区长质量奖的各奖2万元、1万元。
4、当年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奖励5万元,在国内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奖3万元。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进入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创新板的各奖1.5万元、1万元。
5、当年被列入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绍兴市、上虞区循环经济项目并通过相应审核的,每只项目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6、对企业实行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考核,年度住房公积金扩面人数增幅前三位分别奖励0.5、0.3、0.2万元。
(六)三外贡献奖
具体按越委(2016)48号文件执行。
(七)内资引进奖
内资引进项目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每超过100万元,再奖励人民币0.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括新注册企业和增资项目,以验资报告为准;商贸企业参照执行)。
(八)商贸发展奖
1、项目投资奖
对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导向的新建、改建、扩建商贸服务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在5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奖励 1万元;实际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此项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项目必须列入区级重点商贸项目,且配合统计口径进行统计申报。
2、经营业绩奖
当年新被列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0.5万元。
当年零售企业不含税营业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奖励0.5万元;首次达10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首次达30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首次达50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当年住宿餐饮企业不含税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的,奖励 0.5万元;首次达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3、主辅业分离奖
对从原企业中成功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仓储配送、交通运输、投资服务、信息咨询等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4、培育服务业品牌
当年成功注册服务业品牌(商标)并开展使用的服务业企业奖励0.1万元。当年每新被认定一只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著名商标、商号的各奖2万元、1万元、0.5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绍兴市企业质量管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九)纳税贡献奖
1、对工贸企业在2016年度位居国、地两税(包括各项费用、基金)实际入库数前五位的奖励2万元;对前十位企业中比上年度增幅超过10%的且超过全镇平均增幅的,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以亩产论英雄”,对工业企业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实缴税收和实际用地的贡献率排名,前三位的各奖1万元。
3、该项奖励以国、地两税实际计入小越镇为准。
(十)安全生产奖
对全镇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考评,按照得分高低,对前十五位企业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二、其他事宜
1、获奖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能配合市、区政府及镇政府各项工作,完成镇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死亡一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企业,所有奖项实行“一票否决制”。
2、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20日前书面上报镇资产管理中心,并由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考评,报镇财政资金补助审定小组审核,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3、同一企业类同项目,不重复计奖,奖励额度就高执行。奖励总资金在2000元以下的不计奖。
4、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划出专款,予以兑现。
5、本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本镇之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6、本政策由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小越镇委员会
小越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