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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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9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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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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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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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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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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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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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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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单独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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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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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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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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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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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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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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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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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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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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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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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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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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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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