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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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8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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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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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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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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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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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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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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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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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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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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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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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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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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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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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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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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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申报范围:进口涉水产品、国产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不含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水质处理器)、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国产防护材料、国产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等; 二、申报企业卫生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生产企业通过生产能力审核; 四、申报产品卫生安全及质量检验报告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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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 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及相关资料; 3 产品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 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5 产品样品与彩色照片; 6 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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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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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检验→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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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