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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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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00385-001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实际实施主体

上虞区卫计局

处理处室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垂直层级

绍兴市卫计委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免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每两年复核一次,期满前三个月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申报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公共场所地场地;四、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卫生要求;五、从业人员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80%以上的从业人员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申报材料

1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
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
产权证明  
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8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  
9
如变更或延续增加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11
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受理地点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送达

咨询/联系电话

0575-8212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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