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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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8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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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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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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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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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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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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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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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单独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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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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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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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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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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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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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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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无床位少于100张的每年一次;床位大于等于100张的每三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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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中央编办文件2003年12月8日《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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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条件。 介入放射学为绍兴市卫计委委托、核医学、放射治疗为绍兴市卫计委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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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 《辐射安全许可证》 4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 5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6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一览表 8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9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0 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11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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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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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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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