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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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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00384-001

事项名称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实际实施主体

上虞区卫计局

处理处室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垂直层级

绍兴市卫计委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免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国务院199422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报条件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设置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社会资本办医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市级权限全部下放给各区、县(市)卫计局,即由县级行使社会资本举办的床位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等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限权。

申报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资信证明  
5
选址报告  
6
土地使用权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或土地规划图  
7
房屋(或医疗用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8
工商或民政部门名称预先核准书  
9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或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0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1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受理地点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现场核查→审核→核准→批前公示→出具许可决定→送达

咨询/联系电话

0575-8212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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