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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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8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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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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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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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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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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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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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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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单独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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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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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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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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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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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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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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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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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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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条件。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为绍兴市卫计委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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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清单; 4.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5.规章制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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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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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业务科室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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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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