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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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8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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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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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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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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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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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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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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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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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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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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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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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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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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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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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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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8号修改,下同)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三、《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四、《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五、原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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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拟生产的产品列入原卫生部公布的《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 三、符合原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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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设立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企业概况;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5.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8.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9.消毒产品生产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0.拟生产产品品种目录,产品名称、产品配方(结构图)和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暂未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则提供拟备案稿); 11.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等; 1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13.生产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无产权证明的,则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如村委会证明等)。 二、延续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浙江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布局图; 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6.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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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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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业务科室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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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