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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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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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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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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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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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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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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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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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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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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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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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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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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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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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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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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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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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已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有项目所属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条件。 介入放射学、核医学、放射治疗建设项目为绍兴市卫计委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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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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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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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业务科室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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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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