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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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0037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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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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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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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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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实施主体: |
上虞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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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室: |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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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层级: |
绍兴市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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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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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种类: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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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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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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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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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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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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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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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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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独立法人机构;二、符合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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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资质审定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请单位简介; 3.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5.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工作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9.所申请项目的模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二)资质变更材料 1.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2.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三)资质延续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3.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四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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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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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业务科室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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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0575-82129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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