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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事项编号:

00379-002

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实际实施主体:

上虞区卫计局

处理处室:

上虞区卫计局行政许可科

垂直层级:

绍兴市卫计委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免费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卫生部2006124卫生部200612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申报条件:

一、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已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有项目所属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条件。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受理地点:

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业务科室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咨询/联系电话:

0575-82129017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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