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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关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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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6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区发改局、财政局关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8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

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动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资源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4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是经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复同意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中所列的资金补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区发改局和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 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区发改局、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建设,确保完成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协同上级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行评审验收。

第六条  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原则上按省级投资补助方式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和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发改局。组织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包括项目建设条件的审查等;牵头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验收工作;定期将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稽查、检查工作;定期将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三)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督促项目单位每季度按时上报项目进展和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督促项目验收;协助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实施要求,编制、上报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复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六)接受省、市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七)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项目实施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经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按工程进度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开(完)工相关证明、项目单项验收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浙发改资环〔2014675号文件规定,逐级上报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单个资金补助项目建设基本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验收,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区经信局、环保局、安监局及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园区循环化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由区发改局在3个月内向省发改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园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单位要按省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时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审计报告以及环保、安监、经信等部门出具的集中验收意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列入《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项目,但已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企业项目原则上按核定投资额的1%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合计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核定投资额的2%比例予以补助,有多个项目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若企业在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则补助标准酌情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按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根据支出预算通知、上级核定的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会同区发改局、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向项目业主单位拨付专项资金。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方式拨付,项目开工建设并经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现场踏勘核实后,拨付预补助资金总额的20%;项目建成投产(或试生产)经集中验收后,再拨付预补助资金总额的30%;经上级对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总体验收合格后,再按实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所列的资金补助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工的,按文件规定向省发改委、财政厅申请项目方案调整,经批准同意后对调整后的新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新项目的计划投资额原则上要高于原项目,但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项目拟补助资金总额。

所列的资金补助项目因特殊原因开工后中途停止项目实施的,项目单位须退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区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停止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按文件规定向省发改委、财政厅申请项目方案调整,经批准同意后对调整后的新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但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项目剩余拟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要重点围绕项目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固化工作流程,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财政局、杭州湾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私自购置设备或指定施工单位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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